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二)
——我的婚姻谁作主
——谢安律师
一、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算是共同财产?
司法解释原文: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举个例子来分析一下,甲婚前有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婚前个人已付清款项,取得产权证,然后同乙结婚,此房为婚前财产没有任何争议。但是离婚的时候乙提出来,你这房结婚前值100万,可是结婚期间它增值了,现在市场价是150万,增值这50万是在婚姻期间发生的,所以,我要分割这部分。乙的要求在以前的实践中是有争议的,但大多是得不到支持的。
但是,如果甲在婚姻期间出售了这套房产,离婚时乙主张分割增值的50万,那么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大多会认定这增值的50万算共同财产,乙有权分。
但甲就会觉得很不公平,房子本来是甲的个人财产,没出售它的自然增值也好,出售后多出的房款也罢,乙对购房、卖房无任何实际付出,怎么就由于是在婚姻期间卖房就变成了共同财产?
现在的司法解释针对这类情况给了界定,明确一方的婚前财产如果是在婚姻期间产生的收益算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是孳息(比如存款的利息)和自然增值(比如房屋或古董等物品的增值)这类不需要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付出劳动而自然发生的收益,仍算是个人财产。
这个原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
二、恋爱或婚姻期间的赠与房产的,未过户前可以反悔吗?
司法解释原文: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内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简单说,恋爱或婚姻期间一方承诺赠与对方房产的,如赠与未经公证,一般在过户登记变更前,可以撤销赠与。
三、自行签订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登记,一方反悔,协议是否有效?
司法解释原文: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双方在协商离婚时,达成了书面的离婚协议并签订,但是在未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方反悔,那么前面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这个情况在实践中很多。而法院的处理结果却不一样,有的法院认为双方签字后财产分割部分就生效了,有的认为没办离婚登记就不生效。
早在2007年的时候,我在代理案件时就发现了这个问题,并且和一些律师、法官进行过专门的研究讨论。我的观点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是以自愿离婚为生效条件,如果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方反悔,该协议不能生效,但协议中涉及事实方面的内容,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和参考。目前看,司法解释是肯定了这种观点。
四、离婚时可以主张一方可以继承但未实际继承的遗产吗?
司法解释原文: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这种情况也有一定代表性,有的夫妻关系出现了问题,还没离婚,一方的父母去世,没的遗嘱,父母去世的这一方如果按法定继承取得遗产,由于是在婚姻期间,那么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了。所以,为了不想让另一方分割,很多人就先不去继承遗产,想等离婚后再继承。
这时,另一方起诉离婚,在离婚时主张分割对方可以继承的遗产,按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不能支持的。因为这时遗产还未分割,对方未取得遗产,自然不应分割。法院告知当事人在实际分割后另行起诉,也就继承遗产的一方想用离婚后再继承遗产的办法规避配偶的分割权,法律上行不通了。
这个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制约作用,但是也不是绝对的,如果继承遗产的一方同其他继承人配合放弃继承权,那主张分割的配偶就没办法了。法律毕竟也不解决所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