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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警支队出台驾考违规处理暂行规定

 文章录入:谢安律师
阅读:3660 次
发表时间:2011年6月2日
 
市交警支队出台驾考违规处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全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队伍正规化管理,提高驾驶人考试质量,严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道防线,近日,市交警支队出台了机动车考试人员违规处理暂行规定。
  规定中指出,考试员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第一次暂停考试资格,下岗学习;第二次取消考试员资格,调离考试工作岗位:
  在考试过程中未关闭手机的;科目二、科目三考试时在考试过程未开启录音笔和科目三考试未开启视频监控设施的;不服从随机安排考试科目考试的;不按随机抽取的被考人名单而进行考试的;考试完毕未及时录入成绩的;不用自己用户名录入或他人代为录入考试成绩的;考试完毕考试成绩单考试员或考生未签名的;被考人考试资料不齐全而对被考人进行考试的;不执行考前告知、考中鉴定、考后讲评制度的;不按规定调整科目二桩考考试项目考试库位,不建立考试监督台账的;擅自改动各类汽车计算机自动监控系统的技术参数的;不遵守作息时间,迟到、早退,故意拖延考试时间;科目二桩考前不检查考试车有无舞弊工具的;不按规定时间移交考试资料;不按规定签注考试成绩,签注的考试成绩有涂改的;考试秩序混乱,不进行制止,而进行考试的;考试时警容不整(有吸烟、不戴工作牌等行为的);科目二除桩考的其他考试项目、科目三考试超过省厅交管局规定的考试合格率标准的;科目一考场、科目二计算机监考室无关人员进入考试场地不进行制止的。
  考试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次中止考试员资格,重新参加省厅交通管理局组织的岗位培训及考试;第二次取消考试员资格,调离车管所:
  不按规定科目顺序进行考试的;发现考试中存在舞弊问题,未及时制止的;不按规定当场公布考试成绩的;对考试不合格的考生,不讲明不合格原因的;考试过程中不使用文明、平和的语言,刁难、训斥考生的;科目二、三科随车考试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在考试中被投诉后被相关部门初查属实的;被考人在一年内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有主要以上责任,考试员在责任倒查中负有责任的。
  考试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考试员资格,支队纪委进行调查,调查属实的,按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第四十六规定处理。未受开除处分的,调离车管所:
  对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人员、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办理考试合格手续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缩短考试间隔周期的;参与、协助或纵容考试作弊的;伪造、篡改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或者计算机信息的;接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驾驶培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礼金(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或者宴请的。
  此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交警支队举报电话:252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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