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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安律师在西藏昌都一高进行法制讲座

 文章录入:谢安律师
阅读:4274 次
发表时间:2010年11月26日
 
昌都一高法治讲座提纲
讲座人:谢安
讲座形式:校园广播

尊敬的各位班主任、各位同学:
    受学校干宇校长、蒋昆校长、政教处杨君懿主任所托,今天我给大家做一次三十分钟左右的法治讲座。
    刚才蒋校长称我谢律师,是的,我有幸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是中国13万律师中的一员;当然我还是我们一高的一名政治老师,是咱们中国1300多万教师中的一员。今天我以这13万分之1和1300万分之1的双重身份,和同学们一起探讨一些法律问题。
    我想我们的同学从内心深处都想做一个好学生、都想遵纪守法、都想做一个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可能有时候不知道我们国家到底都有哪些法、也可能不知道我们中学生应该遵守哪些法、也经常在如何遵纪守法上犯糊途。
    一、那么今天,我们首先从宏观上探讨三个问题,一是我们中国的法律体系如何?二是我们中学生应该遵守哪些法?三是我们中学生如何恰如其分地做到遵纪守法?
    (一)首先来看一看我们中国的法律体系:我国的法从纵向看:从地方性法规到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和法律都属于我国法的渊源,都属于我们法的表现形式,这其中还包括国家政策、习惯等非正式渊源;我国的法律从横向来看:包括从民法到刑法九大部门法。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很完整的,但同时又是很庞大的。中国有如此多的法,那么哪些法对我们中学生有约束力呢?我们中学生应该遵守哪些法呢?下面我们探讨第二个问题:
    (二)中学生应该遵守哪些法。
    首先来看一看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18岁以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刑法》规定:16岁以上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以处罚。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和同学们现有的年龄来看,我国目前所有的法律都能适用于大家,也就是中国现在所有的法律都对大家有约束力,大家应该遵守我国所有的法律。法律不会因为你的无知而不存在!罗马古谚说得好:“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
    (三)那么有的同学肯定要问:我们国家有这么多法,而我们学生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也不可能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去学习这么多法,那我们该怎么办才能做到不闯法律这条红线呢?
那么下面我告诉同学们二条方法,也就是告诉同学们在如此多法的面前如何做到守法:
    一是遵循最低限度的道德。什么是最低限度道德呢?最低限度道德是指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都能遵守的、都能做到的、凭直觉都能意识到对与错的、做为一个人最起码的精神状态。法是什么?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比如一个人看见一个落水儿童,他不去救,这没有违反最低限度原则,他没违法;假如这一落水儿童是他带到水边去玩的,如果这时候他还是不救,那么他就违背了最低限度的道德,这时他就违法了。
    二是明确法具有社会性。有人同学喜欢看中国男子足球,但又经常生气,生气了就在家砸电视,从法的角度来看,这没关系,你尽管砸好了,这不违法,因为你没有影响到别人,你的行为没有社会性;但如果你住在居民区里,你砸电视严重影响到了别人的生活,那么这个时候警察就上门来找你了,法就开始对你产生了作用了。
用这个两个原则,同学们可以很好地判断自己的行为是不是违法了,而用不着去翻厚厚的法律条文。
    二、上面我从法的宏观的角度讲了三个问题,下面我从我们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微观的角度谈四个问题,一是违反课堂纪律是不是违法行为;二是我们学校有的同学把打架看成一种正常现象,那么我们要探讨一下打架正常吗?三是老师该不该惩罚学生,可不可以惩罚学生,能不能惩罚学生?四是解析学生侮辱、殴打教师的现象。从法这个角度出发,这四个问题是很小的,但从我们学校这个角度出发,我认为是个大问题,是关系到我们学校生存发展的大问题,是关系到同学们命运的大问题。
(一)谈违反课堂纪律是不是违法行为?
我想同学们都知道违反课堂纪律是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和违反中学生守则的行为,但是不是违法行为呢?我想绝大部分同学都不太清楚这个问题。下面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
1.首先我们一起来看看同学们通常违反课堂纪律的一些表现:说话、吃东西、玩手机、睡觉、打鼾、看与课堂无关的书籍、抄作业、扔东西、递纸条、发出怪声音、学动物叫声、看窗外、在教室内乱走动……应有尽有,无所不有。
2.我们再来看看法律的相关规定:
《宪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分析:学校秩序是公共秩序的组成部分,学校公德是社会公德的组成部分,宪法要求每个公民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这其中的应有之义应当包括:每个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秩序、尊重学校公德,否则是违法的(这里的“必须”是“应当”、“不得不”、“没商量”、“无条件”之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扰乱教学秩序的处罚措施又作了详细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我们学校有的同学违反课堂纪律,可以说严重扰乱了教学秩序,这难道不是违法吗?这难道不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吗?
结论:违反课堂纪律是一种违法行为。明白了这个道理,难道你还要违反课堂纪律吗?
(二)学生之间打架正常吗?
1.我们学校有个经常的、频繁发生的、一般的现象:那就是学生之间的磨擦不断,县与县之间的学生要打架、班级与班级之间的学生要打架、男生和男生之间要打架、现在女生和女生之间也开始打架了;有的同学为了一句无关紧要的话而打架、有的同学为了哥们意气而打架、有的同学是为了寻求刺激而打架、有的同学是为了显示自己所谓的“地位”和家庭背景而打架,还有的男同学为了一个女同学而打架……
仿佛我们学校学生每天打架是正常的,如果有一天学生之间不闹事、不打架学校好象反而变得不正常了。有的同学把不正常看成是正常的,把正常看成是不正常的,这难道是正常的吗?显然是不正常的、是荒唐的、是幼稚的、是可笑的!
有的学生把学校当成了习武的场地、当成了解决江湖恩怨的场地,这正常吗?显然是不正常的、是荒唐的、是幼稚的、是可笑的、是要坐牢的!
2.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结伙斗殴的,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因故意伤害而犯罪的,至少处三年有期徒刑,甚至可以判死刑!有的同学打完架后还不知道打的是谁?也不知道因何而打架?这不荒唐吗?
 3.有的同学可能认为犯了法可以逃跑吗,还可以转学吗,果真是这样吗、果真能这样吗?
《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大多数刑事案件,追诉期限是没有限制的,也就是说,当你一旦触犯了我国刑律,可能一辈子都要受到追究。
4.不仅如此(当你一旦触犯了我国刑律,可能一辈子都要受到追究),一旦你触犯了我国刑律,你的不良记录会一辈子像你的影子一样跟随你左右
《刑法》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通过我以上的分析,当你明白了以上的一些法律规定,难道你还认为打架是正常的吗?难道你不应该反省反省?难道你不应该有所收敛?难道你今天还要有所非法行动?
(三)老师该不该惩罚学生,可不可以惩罚学生,能不能惩罚学生?
1.从国外来看:日本法律规定老师是可以打学生的,日本老师的教鞭有规定的尺寸和规格;日本老师手中有大小两种戒尺,教务主任使用大戒尺;普通老师使用小戒尺。韩国也有类似的规定。
2.从我国古代来看:中国古代的老师手中都有一把戒尺,就连皇宫太子读书时,帝师也可以使用戒尺惩罚太子;
3.从中国目前的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
(1)《教师法》第四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分析:从以上的法律规定来看,当有的学生违反课堂秩序、在学校打架斗殴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犯了其他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害于其它学生的学习生活,教师是有权以必要的手段处理学生的,这里的必要手段我认为是可以使用当代教师手中的“戒尺”的。这不是我个人的观点,前几年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些教授早就在论述这一观点。
(2)有的同学经常以《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来抨击老师打学生的现象,那么我们来看一下《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分析:
第一,这里的“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吗?显然法律没有这样规定!当你把学校闹得天翻地覆、人仰马翻、有的学生成了害群之马,严重扰乱了学校正常工作秩序,难道学校老师不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吗?我想回答是肯定的,否则是违背立法本意的!
第二,同学们学《义务教育法》的同时应当学学《教师法》,法律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一个行为有时会受到多部法律的调整。只看到一点,容易犯肓人摸象的错误;
第三,从法的适用这个角度看,《义务教育法》只适用于九年义务教育,对高中非义务教育阶段是不适用的。
(3)从正当防卫来看老师对学生的惩戒: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分析:
第一,作为学生的你在课堂上违反课堂纪律,比如侮辱老师、漫骂老师、甚至殴打老师,显然老师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不法侵害,在这种情况下,老师是可以正当防卫的,只是这种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举例来说明:如果一学生打了老师一巴掌,老师打他二巴掌,这不过分,这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是不会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老师把你从窗子外扔出去了,残废了,这可能过分了,也就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第二,有的同学可能会说:我在上课时没有侮辱老师、没有漫骂老师、也没有殴打老师,我只是说说话、睡睡觉而已,那么这个时候老师为什么要为难我呢?
那我告诉你,其实老师这个时候也是在行使正当防卫,为什么呢?因为暴力分为冷暴力和热暴力,你侮辱老师、漫骂老师、殴打老师那是热暴力,你在课堂上说话、睡觉、看小人书,那是刻意在疏远老师,是非暴力不合作的表现,属于冷暴力,同样侵害了老师的合法权益,即人格尊严和社会对老师的评价(名誉权),当然在这个时候老师同样可以行使正当防卫,只是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罢了。
第三,我们一高老师并不主张暴力进学校,也不想做一个暴力倾向的老师,有时候一些老师采取一些必要的手段都是个别学生逼出来的,我说这话是有根据的。
有的学生厌恶暴力但同时又喜欢暴力。有的学生私下抨击老师的暴力,但对不使用暴力的老师又极为不配合、又私下觉得这些老师软弱可欺,逼得不使暴力的老师不得不正当防卫从而使用暴力,这都是同学们使用双重标准惹的祸!
我一直在思考,有的学生逼老师成为警察、成为医生、成为保姆、成为麻将高手、成为彩票迷、成为股票专家……,为什么你们学生不逼老师成为教育家、思想家、心理学家?我认为老师的一生是遵循能量守恒定律的,人的能力会此消彼长。这是我们学校值得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同学值得深刻反思的一个重大命题。
我的结论:老师可以惩罚学生。只不过要做到有理有据有节罢了。有理就是处理学生时做到事实确凿、不冤枉学生;有据就是根据法律规定教师要约束自己的行为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处理学生违纪现象;有节就是处理学生时要遵守一定防卫限度原则,学生毕竟还是学生。
(四)解析学生侮辱、殴打教师的现象
《教师法》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者行政处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这个问题,我不想过多阐述,我只想告诉同学们,千万不要以身试法。侮辱、殴打教师在中国隋朝《开皇律》中被列为“重罪十条”之一,在中国唐朝《唐律》中被列为“十恶”之一,我想同学们都听说过“十罪可赦”。现在我们适用的《教师法》对此类现象也是有严厉规定的,见上述法条。
在我们学校,只不过很多时候老师没有跟一些学生计较罢了。如果有的老师真要计较一回的话,有的同学的命运会因此画上休止符。有时老师从表面看是严厉的,但其实内心是很慈善的,对同学们是很宽容的,不知道同学们用心去领会没有?
不要把老师的慈善和宽容,当成是一种软弱,如果是这样的话,你作为学生就大错而特错了。
综上所述:违法课堂秩序是一种违法行为;学生之间打架是不正常的,是会坐牢的;学生应该服从学校的管理、服从老师的教悔,这是学校和老师的义务当然也是学校和老师的权利;全社会都应当尊重老师,尤其是学生。
作为高中生,不应该作井底之蛙,当你不遵守课堂纪律时,当你准备打架时,当你不尊敬老师时,你知道北京四中、成都七中、北大附中、人大附中的同学在干什么吗?他们在为中华崛起而读书!他们在思考中日东海能源问题!他们在思考中印边境问题!他们在思考汶川大地震的灾后重建工作!他们在为08年奥运会做志愿者!他们在关注八国集团首脑会议!你们和他们都是高中生,难道不知道汗颜吗?难道不知道羞耻吗?如果想到这些,你们还违反课堂纪律吗?你们动不动还打架吗?你们还不把老师放在眼中吗?
今天的法治讲座就讲到这里,祝愿同学们学有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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